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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项社保费,可延至明年底前补缴!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2-10-31 11:45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南京市这三项社保费,可延至明年底前补缴! ![]()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操作指南。 ![]() 01 延长缓缴三项社保费的补缴时间 根据苏人社发〔2022〕58号和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规定享受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的用人单位补缴三项社保费的时间延长到2023年12月底前。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2 补缴方式变更的申请流程和时间 已按照苏人社发〔2022〕58号文件、苏人社发〔2022〕70号文件申请享受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需要变更政策到期后补缴方式的,可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提出申请。 01 线上申请 单位将签字盖章的《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扫描上传发送至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电子邮箱(邮箱地址及联系方式详见附表);后期也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进行线上变更申请(目前正在开发中,请关注该网站)。 02 线下申请 单位填写《江苏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申请受理时间为上月11日至当月6日。 03 与其他政策的衔接 市区社保中心、税务局联系电话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128号)(点击查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更多信息欢迎关注 |